4.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4.1 審驗項目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 4.1.1 一般性審驗項目: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進行審驗,並採全數審 驗。 4.1.2 整合性審驗項目: 包括通話測試、交遞(handover)功能測試、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承載服務(Bearer Services)、增添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通信紀錄、 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除網路連 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採全數審驗外,其餘 均採抽驗審驗方式辦理。 4.2 整合性審驗之抽驗原則: 4.2.1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整合性審驗之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 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國際來話(NOA=INTL )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承載 服務、增添服務、通信紀錄項目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規定如下: 4.2.1.1 基地臺 (1)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各階段報驗之基地臺建設數量,基地臺按附錄一「第三代行動 通信系統基地臺通話測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基地臺抽樣基 準)決定抽驗基地臺數量。 (2)國際通信選接 於申請人提供國際通信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國際通信 選接測試。 (3)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 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3)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顯示測試。 (4)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 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5)承載服務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 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承載服務測試。 (6)增添服務 於申請人提供增添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所提報各項增添服 務之測試。 (7)通信紀錄 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 電話服務、承載服務及增添服務之抽驗測試,其測試結果均須 記錄之。 4.2.1.2 毫微微細胞接取點 (1)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由申請人提供一處所,進行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2)國際通信選接 於申請人提供國際通信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國際通信 選接測試。 (3)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依申請人設置毫微微細胞接取點之縣市中,各抽驗一個門號進 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4)通信紀錄 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 電話服務之抽驗測試,其測試結果均須記錄之。 4.2.2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 帳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項目進行審驗。
一、明定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項目及整合性審驗項目。 二、配合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示測試及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新增測項,並 訂定抽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