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5.1.1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基地臺與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建設數量
   (1.1)基地臺
          應填列預定建設基地臺總數、已完成基地臺總數、完成基地臺
          共站\ 共構\ 單站之數量及百分比,並填列已完成建設之基地
          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站別,各階段報驗之電臺
          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位勾選。
   (1.2)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建設數量
          應填列預定建設毫微微細胞接取點總數、已完成毫微微細胞接
          取點總數,並填列已完成建設之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清單,包括
          電臺編號、電臺名稱,各階段報驗之電臺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
          位勾選。
   (2)系統設備建設數量
        包括基地臺、控制器、交換機、閘道節點及位置暫存器等建設數
        量。
   (3)系統交換機設備
        包括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設置地址,交換機屬新
        設者應於新設欄位勾選。
   (4)區間設備接裝電路
        包括基地臺、控制器、交換機間之有線或無線傳輸路由之電路編
        號、自建或租用,電路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位勾選。
   (5)區間傳輸電路建設數量
        包括基地臺、控制器、交換機間之傳輸電路建設數量。
5.1.2 系統架構圖
      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交換設備、控制器、基地臺、網路管理系統及帳務管理系統等之
        設備數量,交換設備及帳務管理系統須註明容量,交換設備、控
        制器須載明設置地址。
   (2)系統傳輸網路及其備援路由之鏈路數量及傳輸容量。
   (3)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 POI  互連鏈路數量及傳輸容量。
5.1.3 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行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試
      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
      申請人自訂。
5.1.4 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或報備查函影本
      檢附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或依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報備
      查函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備查。
5.1.5 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
      申請人報請本會系統審驗時,應檢具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包括測
      試時程及人力等安排。
5.1.6 其他佐證資料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行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本規範第 3  點之規定。
5.2.1 一般性審驗:
5.2.1.1 資料備齊
     (1)系統架設許可之查核:
          申請人須具備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俾供核對所建置設備之廠
          牌、型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函是否相符。
     (2)附表一申請表所列之各項資料:
     (2.1)檢附相關資料之建設規模,須與系統建設計畫一致。
     (2.2)須具備基地臺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設
            備等相關資料,俾供與系統架構圖核對之用。
     (2.3)自評紀錄表及其測試紀錄表。
5.2.1.2 責任分界
        交換機房端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之間須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點。
5.2.1.3 接地電阻
     (1)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且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
          須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2)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5  歐
          姆;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 0.5  歐
          姆,並應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接地電阻以掛鉤
          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5.2.1.4 備用電源
        交換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5.2.1.5 安全設置
     (1)申請人應就交換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或提出切結書保證逕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
     (2)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交換機房結構安全無虞及符合
          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
          佐證資料。
     (3)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檢具相關
          佐證資料。
5.2.2 整合性審驗:
5.2.2.1 基地臺
5.2.2.1.1 通話測試
          對所抽驗之基地臺,以行動臺(手機)在基地臺電波所涵蓋服
          務區內任選一個測試點進行通話測試,其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
          表二自評紀錄表及附表二之一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
          測試方法依下列三種通話方式測試,並記錄之:
       (1)本系統內行動臺間之通話測試:
       (1.1)可成功與同一交換機下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測試。
       (1.2)可成功與不同交換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測試;如僅具
              一部交換機,則以選擇跨不同縣市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
              測試代之。
       (2)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任一市內電
            話進行通話測試;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
            固定通信網路完成網路互連,則本項免測,另於完成與其他
            業者網路互連時,應補足本項測試自評報告,報請本會備查
            ,必要時本會得派員至現場查核。
       (3)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行動電話網路業者之行動電話進
            行通話測試;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行動
            電話網路完成網路互連,則本項免測,另於完成與其他業者
            網路互連時,應補足本項測試自評報告,報請本會備查,必
            要時本會得派員至現場查核。
5.2.2.1.2 交遞功能測試
          對所抽驗之基地臺與附近基地臺間之交遞方式包括下列三種:
       (1)不同交換機(Inter MSC)間
       (2)同一交換機(Intra MSC)之同一控制器(Intra BSC  或
            RNC)間
       (3)同一交換機(Intra MSC)之不同控制器(Inter BSC  或 
            RNC)間
          以行動臺選擇任一種交遞方式進行交遞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
          應記錄於附表二自評紀錄表及附表二之一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紀錄表,另於該測試紀錄表之備註欄位須載明屬於軟交遞(
          soft handover) 或硬交遞(hard handover)。
5.2.2.1.3 國際通信選接
       (1)國際通信選接方式包括撥號選接及指定選接,應符合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規定,可選接之經營者如下
            :
       (1.1)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
              信服務。
       (1.2)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撥號選接)
              。
       (2)須檢附撥號方式之詳細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測試結果應記
            錄於通話測試紀錄表,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至國際
            通信閘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
            線,並提供通話記錄或佐證資料。
       (3)無法提供國際通信選接者,應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七十條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4)另檢具國際通信選接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
            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5.2.2.1.4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1)應免費提供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2)對於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應優先處理,須詳細說明系統
            如何優先處理,並檢具佐證資料
       (3)須提供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之網路架構圖並詳細說
            明之。
       (4)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
            關。
5.2.2.1.5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
              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
              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機。
       (2.2)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
              INTL  之國際來話。
       (2.3)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
              來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886" + "區域號
              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
              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2.3)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他國國碼(
              Country Code)"+ "區域號碼(Region Code 或 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2.2.1.6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
              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
              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機。
       (2.2)準備 3  個含不同國碼、NOA=INTL  及具備主叫號碼之國
              際來話。
       (2.3)受測門號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國際來話。
       (2.4)受測門號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國際來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3) 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送出拒絕語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2.4) 之主叫端電話可與被叫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2.2.1.7 承載服務
       (1)承載服務至少須提供電路交換或分封交換之數據服務。
       (2)申請人依附表四服務項目報驗清單填列所完成建置之承載服
            務項目,並依附表二之二承載服務測試紀錄表,詳列服務項
            目之品質標準、測試步驟及方法,應檢附測試結果及相關紀
            錄。
5.2.2.1.8 增添服務
       (1)申請人依附表四服務項目報驗清單,填列所完成建置之增添
            服務項目,並依附表二之三增添服務測試紀錄表,詳列服務
            項目之品質標準、測試步驟及方法,應檢附測試結果及相關
            紀錄。
       (2)另檢具增添服務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統或
            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5.2.2.1.9 通信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通話均應做通信紀錄,俾與通話測試
          紀錄表、承載服務測試紀錄表、增添服務測試紀錄表測試結果
          進行核對,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碼、受話號碼、基地臺細胞
          識別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5.2.2.1.10  網路連線
         (1)網路連線狀態
              系統應能顯示 BTS(NODE B)與 BSC(RNC) 間、BSC(
              RNC) 與 MSC  間、MSC 與 MSC  間之連線狀態,並檢附
              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2)網路連線告警
              對 BTS(NODE B)與 BSC(RNC) 間、BSC(RNC)與 MSC
              間、MSC 與 MSC  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顯示、登
              錄及告警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2.1.11  傳輸網路備援
            BSC(RNC)與 MSC  間、MSC 與 MSC  間之傳輸網路應具備
            備援路由,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2.1.12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5.2.2.1.13  障礙申告處理
         (1)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2)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3)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5.2.2.2 毫微微細胞接取點
5.2.2.2.1 通話測試
          對所選取之處所,以行動臺(手機)在毫微微細胞接取點電波
          涵蓋範圍內,進行通話測試,其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二自評
          紀錄表及附表二之一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
          測試方法依下列三種通話方式測試,並記錄之:
       (1)本系統內行動臺間之通話測試:
       (1.1)可成功與同一交換機下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測試。
       (1.2)可成功與不同交換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測試;如僅具
              一部交換機,則以選擇跨不同縣市之其他行動臺完成通話
              測試代之。
       (2)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任一市內電
            話進行通話測試;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
            固定通信網路完成網路互連,則本項免測,另於完成與其他
            業者網路互連時,應補足本項測試自評報告,報請本會備查
            ,必要時本會得派員至現場查核。
       (3)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行動電話網路業者之行動電話進
            行通話測試;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行動
            電話網路完成網路互連,則本項免測,另於完成與其他業者
            網路互連時,應補足本項測試自評報告,報請本會備查,必
            要時本會得派員至現場查核。
5.2.2.2.2 交遞功能測試
          對所選取處所之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與附近基地臺間之交遞方式
          包括下列二種:
       (1)由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控制器(FAP Gateway) 交遞至基地臺
            控制器(BSC 或 RNC)
       (2)由基地臺控制器(BSC 或 RNC)交遞至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控
            制器(FAP Gateway)
          以行動臺選擇任一種交遞方式進行交遞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
          應記錄於附表二自評紀錄表及附表二之一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紀錄表,另於該測試紀錄表之備註欄位須載明屬於軟交遞(
          soft handover) 或硬交遞(hard handover)。
5.2.2.2.3 國際通信選接
       (1)國際通信選接方式包括撥號選接及指定選接,應符合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規定,可選接之經營者如下
            :
       (1.1)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
              信服務。
       (1.2)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撥號選接)
              。
       (2)須檢附撥號方式之詳細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測試結果應記
            錄於通話測試紀錄表,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至國際
            通信閘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
            線,並提供通話記錄或佐證資料。
       (3)無法提供國際通信選接者,應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七十條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4)另檢具國際通信選接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
            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5.2.2.2.4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1)應免費提供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2)對於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應優先處理,須詳細說明系統
            如何優先處理,並檢具佐證資料
       (3)須提供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之網路架構圖並詳細說
            明之。
       (4)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
            關。
5.2.2.2.5 通信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通話均應做通信紀錄,俾與通話測試
          紀錄表、測試結果進行核對,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碼、受話
          號碼、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識別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
          紀錄。
5.2.2.2.6 網路連線
          系統應能顯示 FAP  與 FAP Gateway  間、FAP Gateway 與
          MSC 間之連線狀態,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2.2.7 傳輸網路備援
          FAP Gateway 與 MSC  間之傳輸網路應具備備援路由,並檢附
          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3 其他事項:
5.3.1 基地臺通話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5.3.2 為應系統審驗需要,得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第三代行動
      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進行審驗。
5.3.3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 POI  佐證資料。
5.3.4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3.5 審驗時,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號、相關設備及費用由申請人
      提供及負擔,所使用之行動臺須為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及黏貼審定
      標籤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一、明定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及其他佐證資料文件等資料。
二、增訂行動電話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提供受話端用戶
    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 及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測試方法及標準
    。
三、明定一般性審驗之審驗方法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