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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6.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
      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
      格。
6.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6.2.1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6.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本規範第 3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6.2.3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
      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審驗結果合格判定標準及待澄清項目之判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