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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8.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人口數百分之五十之審驗方式
  申請人自取得系統架設許可滿三年,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
  人口數百分之五十,須檢附下列各項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由本
  會派員至現場查核。
(1) 各縣市基地臺電波涵蓋圖,以所報基地臺電波在每一鄉、鎮或市涵
      蓋範圍之外緣,抽取三點進行通話測試並以附表二之一通話測試紀
      錄表記錄之。
(2) 依內政部最新公布之各縣市人口密度換算電波涵蓋範圍所占人口數
      之比例詳細說明,並檢附服務涵蓋區域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
      一地圖),並須標示基地臺位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基地臺電波涵蓋人口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