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擴增系統規模時之審驗方式
9.1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之規模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就異動部分之系統納入本規範相關規定辦
理之。
9.2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
9.2.1 系統交換設備之軟體更新、卡板更換、零組件變更或交換設備軟體
昇版者,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
五「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增設/變更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
評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審驗。本會派員至現場查核,
每項目至多二個設備。
9.2.2 非屬 9.2.1 之系統交換設備增設或變更時,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
,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須檢附附表二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附
表三報請本會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