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請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 准變更之相關文件)網路電話服務之通信網路設備建設時,於完成自 評測試後,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 4.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 技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固定 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 稱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 2 份,報請本會審驗。
明定審驗之程序及應檢附附表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