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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4.申請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
    准變更之相關文件)網路電話服務之通信網路設備建設時,於完成自
    評測試後,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
4.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
    技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固定
    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
    稱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 2  份,報請本會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審驗之程序及應檢附附表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