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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5.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用戶端功能審驗。其
  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用戶端功能審驗採抽樣檢驗(以
  下簡稱抽驗)。
5.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2 局端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3 用戶端功能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三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用戶端功
    能之抽驗為用戶迴路之 E.164  用戶號碼門號埠(以下簡稱門號埠)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及抽驗埠之選取方式說明如下:
5.3.1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
      依本會核配 E.164  用戶號碼總數量,按附錄「固定通信業務網路
      電話用戶端功能抽樣標準」決定抽驗埠總數。
5.3.2 抽驗埠之選取
   (1)由第 5.3.1  所訂方式計算抽驗埠總數,依網路電話交換設備數
        量所報服務行政區數目,建設數量比例分配於各服務行政區,再
        於服務行政區所轄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中選取抽驗埠,抽驗時,
        申請人應備妥所報服務行政區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詳細清冊資
        料以供本會審驗人員選取抽驗埠;不足平均分配之埠餘數,由本
        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行政區。
   (2)於所抽驗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所收容之門號埠中,隨機選取其
        中 2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一個門號埠依 6.2.3.1  網路電話服
        務測試任選一項進行測試。另一個門號埠依 6.2.3.2  撥號測試
        任選一項進行測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項目、局端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
驗。其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
採抽樣檢驗及其抽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