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用戶端功能審驗。其 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用戶端功能審驗採抽樣檢驗(以 下簡稱抽驗)。 5.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2 局端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3 用戶端功能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三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用戶端功 能之抽驗為用戶迴路之 E.164 用戶號碼門號埠(以下簡稱門號埠)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及抽驗埠之選取方式說明如下: 5.3.1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 依本會核配 E.164 用戶號碼總數量,按附錄「固定通信業務網路 電話用戶端功能抽樣標準」決定抽驗埠總數。 5.3.2 抽驗埠之選取 (1)由第 5.3.1 所訂方式計算抽驗埠總數,依網路電話交換設備數 量所報服務行政區數目,建設數量比例分配於各服務行政區,再 於服務行政區所轄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中選取抽驗埠,抽驗時, 申請人應備妥所報服務行政區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詳細清冊資 料以供本會審驗人員選取抽驗埠;不足平均分配之埠餘數,由本 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行政區。 (2)於所抽驗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所收容之門號埠中,隨機選取其 中 2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一個門號埠依 6.2.3.1 網路電話服 務測試任選一項進行測試。另一個門號埠依 6.2.3.2 撥號測試 任選一項進行測試。
明定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項目、局端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 驗。其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 採抽樣檢驗及其抽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