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審驗作業 6.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6.1.1 網路電話服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6.1.2 網路電話服務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網路電話設備交換設備建設數量。 6.1.3 網路電話通信網路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通信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 稱。 6.1.4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6.1.5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 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1.6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6.1.7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6.1.8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6.1.9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6.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網路電話服務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5 點之規定。 6.2.1 一般性審驗: 6.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須提供建設許可文 件。 6.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6.2.1.3 通信紀錄: 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埠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6.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6.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6.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 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5)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6)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 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以下簡稱 EMC)之文 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7)局端接地: 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 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6.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電話選徑及處理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2)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網路電話局端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廠 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6.2.2.3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功能 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 及(b)(Ⅱ)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 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6.2.3 用戶端功能審驗: 6.2.3.1 網路電話服務測試: (1)國內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測試方法: 抽驗門號埠對另一端 PSTN 之門號埠,進行端對端延遲測試 及 R 值測試。 (b)測試標準: ‧端對端延遲<400 ms ‧R 值(ITU-T G.107)>5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一交換設備基本測試紀錄表。 6.2.3.2 撥號測試: (1)行動、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行動、市內或長途 電話,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2)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國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 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置或 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紀錄或佐證 資料。 (3)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 成連線至 110/119 警察消防機關。 (4)自網與他網之 070 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 070 電話,撥號 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二「撥號用戶端功能測試紀錄表」,載 明測試日期、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符合與否等紀 錄。 6.3 其他事項: 6.3.1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6.3.2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
一、明定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審驗方法及標準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為防治電話詐騙,使用戶易識別國際來話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訂定 E.164 網 路電話交換機應具備(1) 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 ,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2)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如 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