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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作業
6.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6.1.1 網路電話服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6.1.2 網路電話服務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網路電話設備交換設備建設數量。
6.1.3 網路電話通信網路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通信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
      稱。
6.1.4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6.1.5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
      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1.6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6.1.7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6.1.8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6.1.9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6.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網路電話服務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5  點之規定。
6.2.1 一般性審驗:
6.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須提供建設許可文
          件。
6.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6.2.1.3 通信紀錄:
        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埠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6.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6.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6.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
          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5)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6)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
          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以下簡稱 EMC)之文
          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7)局端接地:
          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
          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6.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電話選徑及處理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2)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網路電話局端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廠
          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6.2.2.3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功能
              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 及(b)(Ⅱ)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
              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6.2.3 用戶端功能審驗:
6.2.3.1 網路電話服務測試:
     (1)國內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測試方法:
            抽驗門號埠對另一端 PSTN 之門號埠,進行端對端延遲測試
            及 R  值測試。
       (b)測試標準:
            ‧端對端延遲<400 ms
            ‧R 值(ITU-T G.107)>5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一交換設備基本測試紀錄表。
6.2.3.2 撥號測試:
     (1)行動、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行動、市內或長途
          電話,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2)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國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
          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置或
          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紀錄或佐證
          資料。
     (3)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
          成連線至 110/119  警察消防機關。
     (4)自網與他網之 070  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 070  電話,撥號
          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二「撥號用戶端功能測試紀錄表」,載
          明測試日期、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符合與否等紀
          錄。
6.3 其他事項:
6.3.1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6.3.2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一、明定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審驗方法及標準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為防治電話詐騙,使用戶易識別國際來話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訂定 E.164  網
    路電話交換機應具備(1) 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
    ,市內/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2)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如 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