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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7.測試規定
7.1 NR  終端設備
7.1.1 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3GPP TS38.101-1、 3GPP TS38.101-2、 
      3GPP TS38.521-1、3GPP TS38.521-2  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
      依其規定辦理。
7.1.2 除 6.1  另有規定者外, 6.1.1、6.1.2 及 6.1.5  等測試項目之
      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 6  點檢驗規定辦理,
      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驗之參考
      程序規定辦理。
7.2 窄頻終端設備除 6.2  另有規定者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
    率穩定度等測試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 6
    點檢驗規定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附件一發
    射機檢驗之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7.3 LTE 終端設備除 6.3  另有規定者外, 6.3.1.1、6.3.3 及 6.3.5  
    等測試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 6  點檢驗
    規定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
    驗之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7.4 WCDMA FDD 終端設備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3GPP TS25.101、TS25.1
    02、TS34.121、TS34.122、TS 34.124 及 3GPP2 C.S0011-A(TIA/
    EIA-98-D)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7.5 GSM900  終端設備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ETSI ETS300607-1(GSM1
    1.10-1)及 ETSI TS151010-1  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辦理。
7.6 本規範 6.7  至 6.9  應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為之;但檢附之電
    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審驗證明者,經檢附審驗證明及檢驗報告
    ,得免測本規範 6.9  所定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明定測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