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測試規定
7.1 NR 終端設備
7.1.1 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3GPP TS38.101-1、 3GPP TS38.101-2、
3GPP TS38.521-1、3GPP TS38.521-2 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
依其規定辦理。
7.1.2 除 6.1 另有規定者外, 6.1.1、6.1.2 及 6.1.5 等測試項目之
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 6 點檢驗規定辦理,
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驗之參考
程序規定辦理。
7.2 窄頻終端設備除 6.2 另有規定者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
率穩定度等測試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 6
點檢驗規定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附件一發
射機檢驗之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7.3 LTE 終端設備除 6.3 另有規定者外, 6.3.1.1、6.3.3 及 6.3.5
等測試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 6 點檢驗
規定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
驗之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7.4 WCDMA FDD 終端設備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3GPP TS25.101、TS25.1
02、TS34.121、TS34.122、TS 34.124 及 3GPP2 C.S0011-A(TIA/
EIA-98-D)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7.5 GSM900 終端設備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ETSI ETS300607-1(GSM1
1.10-1)及 ETSI TS151010-1 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辦理。
7.6 本規範 6.7 至 6.9 應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為之;但檢附之電
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審驗證明者,經檢附審驗證明及檢驗報告
,得免測本規範 6.9 所定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