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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5 日

  第 六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
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