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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第 三 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
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規定所指定之鎖碼頻道,其鎖碼方式應具有
安全性。
為維護公眾安全,架設地球電臺天線及其相關設備時,應予妥善固定,並
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審驗技
術規範。
地球電臺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
通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