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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伍、保管

十三、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
        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二)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
        立排列。
  (三)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四)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架之適當位置簡明標
        示,並定期檢查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十四、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
      護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十五、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
      得擅自進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