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3:38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第 四 章 附則

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
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
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鑑
定、翻譯國外相關文件、邀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出席;其所生費用由
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攤。
調處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