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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5 日
四、規範方式
(一)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本會通知後,應依附表二格式,填列「行動通信業務經
      營者系統基本特性一覽表」,並依附表三「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
      自評報告書」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本會。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
      、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
(二)本會審查
      本會得視實際情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
      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審查
      。
(三)客戶權益保障
      客戶租用行動通信業務,因業者系統或機線設備發生故障,致無法
      通信,衍生之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另由雙方簽訂並經本會核准之定
      型化書面契約中明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