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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七、廣播事業自廣播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三年及屆滿六年後二個
    月內,向本會提出評鑑資料一式二份。
    前項評鑑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及各評鑑項目執行情形之說
      明。
(二)前款說明文件應檢附之佐證資料。
(三)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
      成光碟片)乙份。
(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分為適用於中
    、大功率業者(如附件一)、適用於小功率業者(如附件二)及適用
    於使用政府預算之公營電臺與財團法人業者(如附件三)等三式。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不含)以下之廣播電臺,依第二項規定
    所送之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