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3:05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十五、當船舶接獲他船之數位選擇呼叫遇險警報時,不應即刻確認該遇險
      呼叫,同時應秉承船長指示,依據船舶接獲特高頻/中頻或高頻數
      位選擇遇險呼叫遇險警報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處理,並將本
      次遇險警報過程詳盡記錄於航海日誌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