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3:27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十一、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
      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無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且依表三
      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及總平均分數均達七十
      分以上者,應作成准予換照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
      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