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25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九、本會應就申請案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檢查表(附件二)
    逐項核對申請人所送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須澄清
    者,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應不
    予受理者,本會應將申請案連同補正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
    前項限期補正時間最長為二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