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03:3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籌設許可。
相關圖表:
附件-受理程序及申請書表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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