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03:3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籌設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