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4.1 審驗項目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
4.1.1 一般性審驗項目: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進行審驗,並採全數審
驗。
4.1.2 整合性審驗項目:
包括通話測試、交遞(handover)功能測試、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承載服務(Bearer
Services)、增添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通信紀錄、
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除網路連
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採全數審驗外,其餘
均採抽驗審驗方式辦理。
4.2 整合性審驗之抽驗原則:
4.2.1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整合性審驗之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
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國際來話(NOA=INTL
)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承載
服務、增添服務、通信紀錄項目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規定如下:
4.2.1.1 基地臺
(1)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各階段報驗之基地臺建設數量,基地臺按附錄一「第三代行動
通信系統基地臺通話測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基地臺抽樣基
準)決定抽驗基地臺數量。
(2)國際通信選接
於申請人提供國際通信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國際通信
選接測試。
(3)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
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3)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顯示測試。
(4)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
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5)承載服務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
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承載服務測試。
(6)增添服務
於申請人提供增添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所提報各項增添服
務之測試。
(7)通信紀錄
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
電話服務、承載服務及增添服務之抽驗測試,其測試結果均須
記錄之。
4.2.1.2 毫微微細胞接取點
(1)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由申請人提供一處所,進行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2)國際通信選接
於申請人提供國際通信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國際通信
選接測試。
(3)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
依申請人設置毫微微細胞接取點之縣市中,各抽驗一個門號進
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4)通信紀錄
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國際通信選接、110 及 119 緊急
電話服務之抽驗測試,其測試結果均須記錄之。
4.2.2 依附表二自評紀錄表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
帳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項目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