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審驗作業
6.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6.1.1 網路電話服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6.1.2 網路電話服務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網路電話設備交換設備建設數量。
6.1.3 網路電話通信網路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通信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
稱。
6.1.4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6.1.5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
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1.6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6.1.7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6.1.8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6.1.9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6.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網路電話服務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5 點之規定。
6.2.1 一般性審驗:
6.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須提供建設許可文
件。
6.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6.2.1.3 通信紀錄:
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埠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6.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6.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6.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
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5)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6)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
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以下簡稱 EMC)之文
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7)局端接地:
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
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6.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電話選徑及處理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2)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網路電話局端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廠
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6.2.2.3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功能
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 及(b)(Ⅱ)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
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6.2.3 用戶端功能審驗:
6.2.3.1 網路電話服務測試:
(1)國內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測試方法:
抽驗門號埠對另一端 PSTN 之門號埠,進行端對端延遲測試
及 R 值測試。
(b)測試標準:
‧端對端延遲<400 ms
‧R 值(ITU-T G.107)>5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一交換設備基本測試紀錄表。
6.2.3.2 撥號測試:
(1)行動、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行動、市內或長途
電話,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2)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國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
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置或
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紀錄或佐證
資料。
(3)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
成連線至 110/119 警察消防機關。
(4)自網與他網之 070 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 070 電話,撥號
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二「撥號用戶端功能測試紀錄表」,載
明測試日期、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符合與否等紀
錄。
6.3 其他事項:
6.3.1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6.3.2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