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8:29

法規名稱:
市內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4.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
  接取點介面埠審驗。其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中繼電路
  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採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
4.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4.2 局端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4.3 中繼電路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4.3.1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三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4.3.2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市內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以下
      簡稱報驗清單)之「3.局間中繼電路」中,以任一彙接局與其他局
      端間之各中繼電路路由中各抽驗一路,並以所抽驗之中繼電路之最
      高速率埠者中,任選一埠作為該電路之測試速率。
4.4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第四項審驗所定之各項別進行審驗;用戶接取點
    介面埠之抽驗包含用戶門號和通信埠之抽驗,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及抽
    驗埠之選取方式說明如下:
4.4.1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必要時,本會得視情況,斟酌調整抽驗埠數)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四「市內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之「1.用戶門號或通信埠建設總數」中各階段報驗之有線及無線迴
      路之門號或通信埠數合計為用戶接取點介面埠總數量,此總數量再
      按附錄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接取點介面埠抽樣標準」決定抽驗埠
      總數。
      申請人報驗之網路包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HFC 網路、無線迴路接
      取網路或其他網路架構者,按其比例決定其應分配之抽驗埠數。
4.4.2 抽驗埠之選取
4.4.2.1 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及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
        依第 4.4.1  點所定方式計算抽驗埠數,平均分配於各集線端;
        不足平均分配之埠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集線端。
        決定各集線端應抽驗埠數後,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報驗清單之
        「4.用戶迴路設備」,於各集線端所收容之接取點中,隨機選取
        其中二個接取點進行抽驗。
        各選出之接取點,依下列方式決定測試埠:
     (a)建置有門號埠及通信埠者:任選擇一個通信埠測試之,其餘抽
          驗埠數以門號埠測試。
     (b)建置全部為門號埠者:按抽驗埠數測試門號埠。
     (c)建置全部為通信埠者:按抽驗埠數測試通信埠。
4.4.2.2 屬 HFC  網路架構者
     (1)依第 4.4.1  點所定方式計算抽驗埠數,再除以 5  取其商數
          ,即為訂戶分接器( TAP)抽驗總數。
     (2)以訂戶分接器抽驗總數平均分配於各頭端。不足平均分配之訂
          戶分接器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頭端。
     (3)決定各頭端抽驗訂戶分接器數後,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報驗
          清單之「4.3 HFC 網路設備」,由頭端所收容之光節點中隨機
          選足抽驗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節點為中心座標,隨機於 360°
          內決定一角度,沿此角度方向左右各 100  公尺之範圍內,選
          擇最遠端之訂戶分接器為其測試埠。如選取之角度方向範圍內
          無訂戶分接器可供測試時,須重新選取。
     (4)各選出之訂戶分接器,以五個門號埠或通信埠或其組合進行測
          試,選出之訂戶分接器不足五個埠數者,須另抽測其他訂戶分
          接器之門號埠或通信埠或其組合代之,並依下列方式決定測試
          埠:
       (a)建置有門號埠及通信埠者:任選擇一個通信埠測試之,其餘
            抽驗埠數以門號埠測試。
       (b)建置全部為門號埠者:按抽驗埠數測試門號埠。
       (c)建置全部為通信埠者:按抽驗埠數測試通信埠。
4.4.2.3 屬下世代網路(Next generation network,NGN ,以下簡稱 NGN
        )架構者 NGN  網路依屬性不同,可分為兩種服務型態,一種為
        NGN 接取閘道器(Access Gateway,AG) 設備提供語音服務;另
        一種為利用 IP 技術搭配寬頻接取網路提供多媒體服務。兩種服
        務型態之抽驗埠選取及測試方式分述如下:
     (1)依第 4.4.1  點所定方式計算抽驗埠數,抽驗埠數按 AG 及 
          IP  建置容量比例分配於 AG 及 IP ;不足分配之埠餘數,由
          本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 IP 。
       (a)AG  抽驗埠之選取:申請人須於每個 AG 建置地點依建置容
            量比例,於建置地點之用戶端主配線架(Main 
            Distribution Frame,MDF)處備妥審驗門號埠,全區審驗門
            號埠須符合 AG 總抽驗數量,另備妥詳細清冊資料以供選取
            抽驗埠,本會隨機選取其中 2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其中 1
            個門號埠依 5.2.4.1  進行測試、另 1  個門號埠依 5.2.4
            .3(2) 進行測試。
       (b)IP  抽驗埠之選取:申請人須於服務涵蓋縣市(縣、直轄市
            、省轄市)各提報一個審驗地點,由本會審驗人員抽驗審驗
            地點,至少抽驗二分之一審驗地點,申請人須於抽驗審驗地
            點之縣市備妥抽驗門號埠及詳細清冊資料以供選取抽驗埠,
            各審驗地點備妥至少 3  路最多不超過 10 路之寬頻電路,
            審驗地點之抽驗門號埠平均分配於備妥之寬頻電路。本會隨
            機選取其中 2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其中 1  個門號埠依 5
            .2.4.1  進行測試、另 1  個門號埠依 5.2.4.3  進行測試
            。
       (c)每一申請案之(b) 部分,本會隨機選取門號埠總數至少須
            16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並平均分別依 5.2.4.1  及 5.2.4
            .3  進行測試。
4.5 每一階段之審驗,僅就申請人所報新增設備審驗之,但為配合測試需
    要或所報建設資料須澄清測試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