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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郵發字第 09300291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主    旨:公告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四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九條與電信法第四
          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本梯次公告開放申設之數位廣播,其使用頻率說明如下:
           (一) 全區單頻網:A組:10D (215.072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B
                組:11C (220.352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C組:11D (222.0
                64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
           (二) 地區區域網
                ┌───────┬────┬────┬────┬────┐
                │      服務範圍│北    區│中    區│南    區│備    註│
                │頻道別        │        │        │        │        │
                │ (頻率)       │        │        │        │        │
                ├───────┼────┼────┼────┼────┤
                │D 組:10B     │基隆市、│不開放  │嘉義縣、│本頻率在│
                │ (211.648MHz) │臺北市、│        │嘉義市、│中部地區│
                │              │臺北縣、│        │臺南縣、│及宜蘭地│
                │              │桃園縣、│        │臺南市、│區有受類│
                │              │新竹市、│        │高雄縣、│比無線電│
                │              │新竹縣、│        │高雄市、│視臺 (CH│
                │              │花蓮縣、│        │屏東縣、│12) 干擾│
                │              │連江縣  │        │澎湖縣、│之虞,故│
                │              │        │        │金門縣  │該等地區│
                │              │        │        │        │暫緩開放│
                │              │        │        │        │。      │
                ├───────┼────┼────┼────┼────┤
                │E 組:10C     │基隆市、│苗栗縣、│嘉義縣、│各區交界│
                │ (213.360MHz) │臺北市、│臺中縣、│嘉義市、│處若有干│
                │              │臺北縣、│臺中市、│臺南縣、│擾,業者│
                │              │桃園縣、│南投縣、│臺南市、│應自行協│
                │              │新竹市、│彰化縣、│高雄縣、│調解決  │
                │              │新竹縣、│雲林縣  │高雄市、│        │
                │              │宜蘭縣、│        │屏東縣、│        │
                │              │花蓮縣、│        │臺東縣、│        │
                │              │連江縣  │        │澎湖縣、│        │
                │              │        │        │金門縣  │        │
                └───────┴────┴────┴────┴────┘
          二、數位廣播事業壓縮電波頻率,提供多頻道服務時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 免費廣播服務頻道-
                申請者必須提供一個以上頻道之節目、廣告供公眾免費收聽 (其語
                音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96 Kbps,音樂性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192 Kbps)。
           (二) 免費提供指定用途頻道-
                1、申請者應免費提供一個頻道供特定目的使用 (其語音節目傳輸
                    品質不得低於 96Kbps ,音樂性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192K
                    bps)。
                2、有關指定頻道之用途,由行政院新聞局邀集交通部等相關單位
                    決議之。
           (三) 申請者所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不得低於可用頻道容量之百
                分之五十;例如,以 Eureka-147 標準之模式一 (Mode 1) ,其編
                碼率 (Coding Rate)  為二分之一時,可用頻道容量為 1152 Kbps
                ,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不得低於 576 Kbps 。
          三、經許可籌設者,須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跨業
              經營電信業務之申設作業。
          四、在第一點公告之廣播服務範圍內,政府有建立共同鐵塔或共同傳輸平
              臺時,申請者必須承諾無條件配合政府共同鐵塔或共同傳輸平臺之建
              置,且不得要求補償或賠償。
          五、擁有二個以上類比調頻全區網頻率之申請者,經審議獲得數位廣播籌
              設許可時,應承諾於第一期建設完成且開始營運前,無償繳回一個類
              比調頻全區網頻率。
          六、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
              其收費標準為全區網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新臺幣三十萬
              元。申請者應至行政院新聞局聯合櫃檯繳交費用後,檢附收據併同相
              關申請文件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
          七、本梯次規劃之頻率僅限本次開放申設,如無人申設,或申請者未通過
              審議,致發生公告之頻率未指配之情形者,行政院新聞局將秉持「有
              正取、無備取」之一貫審議原則,日後再行規劃公告開放。
          八、有關申設電臺資格、應繳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設須知」
              及所附相關法規小冊。
          九、申請者應為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包含設
              立中者) 。
          十、經許可籌設者,所使用頻率之指配,依審議結果進行排序,由成績最
              佳者優先選擇。
          十一、行政院新聞局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與經許可籌設者締結行政契約
                ,將相關承諾事項明確納入契約中。
          十二、索取申設須知之方式:
                請於本 (九十三)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於上班時間
                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 (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免費
                索取;或來函索取【請於封面註明「申設電臺」字樣,內附回郵 (
                上貼新臺幣二百元郵票) 及信封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信封不得小於 32 公分X 24  公分) 】;或至新聞局網站 www.gio
                .gov.tw下載。
          十三、申請案件受理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十四、每一申請者以申請一件為限,未獲許可籌設之申請者,應於審議結
                果公告後一個月內至行政院新聞局取回相關申請文件資料。逾期者
                ,概不退還。
          十五、申請案件應於受理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 ,以雙掛號郵寄臺北市天
                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封面應註明「申
                設數位廣播電臺」字樣。
資料來源: 行政院新聞局公報 第 8 卷 5 期 37-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