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四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九條與電信法第四
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本梯次公告開放申設之數位廣播,其使用頻率說明如下:
(一) 全區單頻網:A組:10D (215.072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B
組:11C (220.352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C組:11D (222.0
64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
(二) 地區區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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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範圍│北 區│中 區│南 區│備 註│
│頻道別 │ │ │ │ │
│ (頻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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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組:10B │基隆市、│不開放 │嘉義縣、│本頻率在│
│ (211.648MHz) │臺北市、│ │嘉義市、│中部地區│
│ │臺北縣、│ │臺南縣、│及宜蘭地│
│ │桃園縣、│ │臺南市、│區有受類│
│ │新竹市、│ │高雄縣、│比無線電│
│ │新竹縣、│ │高雄市、│視臺 (CH│
│ │花蓮縣、│ │屏東縣、│12) 干擾│
│ │連江縣 │ │澎湖縣、│之虞,故│
│ │ │ │金門縣 │該等地區│
│ │ │ │ │暫緩開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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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組:10C │基隆市、│苗栗縣、│嘉義縣、│各區交界│
│ (213.360MHz) │臺北市、│臺中縣、│嘉義市、│處若有干│
│ │臺北縣、│臺中市、│臺南縣、│擾,業者│
│ │桃園縣、│南投縣、│臺南市、│應自行協│
│ │新竹市、│彰化縣、│高雄縣、│調解決 │
│ │新竹縣、│雲林縣 │高雄市、│ │
│ │宜蘭縣、│ │屏東縣、│ │
│ │花蓮縣、│ │臺東縣、│ │
│ │連江縣 │ │澎湖縣、│ │
│ │ │ │金門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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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位廣播事業壓縮電波頻率,提供多頻道服務時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 免費廣播服務頻道-
申請者必須提供一個以上頻道之節目、廣告供公眾免費收聽 (其語
音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96 Kbps,音樂性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192 Kbps)。
(二) 免費提供指定用途頻道-
1、申請者應免費提供一個頻道供特定目的使用 (其語音節目傳輸
品質不得低於 96Kbps ,音樂性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192K
bps)。
2、有關指定頻道之用途,由行政院新聞局邀集交通部等相關單位
決議之。
(三) 申請者所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不得低於可用頻道容量之百
分之五十;例如,以 Eureka-147 標準之模式一 (Mode 1) ,其編
碼率 (Coding Rate) 為二分之一時,可用頻道容量為 1152 Kbps
,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不得低於 576 Kbps 。
三、經許可籌設者,須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跨業
經營電信業務之申設作業。
四、在第一點公告之廣播服務範圍內,政府有建立共同鐵塔或共同傳輸平
臺時,申請者必須承諾無條件配合政府共同鐵塔或共同傳輸平臺之建
置,且不得要求補償或賠償。
五、擁有二個以上類比調頻全區網頻率之申請者,經審議獲得數位廣播籌
設許可時,應承諾於第一期建設完成且開始營運前,無償繳回一個類
比調頻全區網頻率。
六、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
其收費標準為全區網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新臺幣三十萬
元。申請者應至行政院新聞局聯合櫃檯繳交費用後,檢附收據併同相
關申請文件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
七、本梯次規劃之頻率僅限本次開放申設,如無人申設,或申請者未通過
審議,致發生公告之頻率未指配之情形者,行政院新聞局將秉持「有
正取、無備取」之一貫審議原則,日後再行規劃公告開放。
八、有關申設電臺資格、應繳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設須知」
及所附相關法規小冊。
九、申請者應為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包含設
立中者) 。
十、經許可籌設者,所使用頻率之指配,依審議結果進行排序,由成績最
佳者優先選擇。
十一、行政院新聞局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與經許可籌設者締結行政契約
,將相關承諾事項明確納入契約中。
十二、索取申設須知之方式:
請於本 (九十三)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於上班時間
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 (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免費
索取;或來函索取【請於封面註明「申設電臺」字樣,內附回郵 (
上貼新臺幣二百元郵票) 及信封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信封不得小於 32 公分X 24 公分) 】;或至新聞局網站 www.gio
.gov.tw下載。
十三、申請案件受理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十四、每一申請者以申請一件為限,未獲許可籌設之申請者,應於審議結
果公告後一個月內至行政院新聞局取回相關申請文件資料。逾期者
,概不退還。
十五、申請案件應於受理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 ,以雙掛號郵寄臺北市天
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封面應註明「申
設數位廣播電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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