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及本會 106 年 3 月 22 日第 740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申請者以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申請經營市內
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如附表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其有線廣
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如附表 2。
二、本會 101 年 7 月 27 日通傳企字第 10140021970 號公告有線廣
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為 22 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如以縣市行政區域為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
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同附表 1。
三、上述經營權數之計算基準係參考內政部公告 105 年 12 月中華民國
臺閩地區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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