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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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通傳技字第
0960509900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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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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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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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依電信法第 49 條第 4 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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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
依 據:電信法第 49 條第 4 項。
公告事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一、無線電發射機。
二、無線電收發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船舶用航儀設備:Decca 航行儀、全球航行衛星系統、羅遠、導航
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回音測深儀、船速器、雷達及航行自動識別
系統。
(二)船舶用潮流計、水深計、漁探器、聲納、無線電浮標、船舶用衛星
追蹤發報器。
(三)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三、無線電收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
(二)僅具接收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
(三)供接收機使用之低雜訊放大器。
(四)船舶用氣象接收機、網位接收器、亞美加接收器。
(五)僅具接收功能之測速雷達感應器。
四、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非通信用超音波設備。
(二)示波器、脈衝產生器、碼型產生器、延遲產生器、信號(波形)產
生器、計頻器、頻譜分析儀及被動式金屬探測器。
(三)半導體構裝用設備:黏晶機、全自動捲帶式構裝機及銲線機。
(四)供濺鍍半導體晶圓產生氣相沈積之器具。
(五)供濕蝕刻、顯影、去除光阻物或清洗半導體晶圓及平板顯示器之器
具。
(六)半導體晶圓疊晶沈積機。
(七)製造半導體用之氣相沈積器具。
(八)磁共振醫療設備。
五、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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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30 期 21209-21210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交通部民國 89 年 1 月 7 日(89)交郵字第 00021
6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26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543013930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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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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