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 目」
主 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之無 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修正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使 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除上述修正項目外,其餘原列項目刪 除。 二、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1 份。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7 月 6 日通傳技字 第 0960509900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