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發射機之特性及功能規定:
(一)指配頻率之頻率容差應小於+/- 10PPM 。
(二)頻道之寬度為 1.536 兆赫,頻道間隔 176 仟赫。
(三)發射載波之頻譜須符合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Out-of-bandEmissio
nMask) 之規定(如附圖)。
(四)發射機之諧波及混附發射(Spurious&Emissions),應在主波功率
60dB 以下,且不得超過 1 毫瓦(mW)。
(五)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容差不得超出核定電功率 5% 。
(六)發射機應具備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之監視功能。
(七)發射機設備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八)發射機須具備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