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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六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
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
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