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經提案 單位會簽法律事務處後,依行政程序辦理下達。 前項行政規則,不適用第五點至第十點之程序。
十二、法令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律案由提案單位簽請核定後報行政院審查。 (二)法規命令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發布。但 屬各法律之施行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辦理發布。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由提 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
十三、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布程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擬具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送刊公報書函稿及發布令稿,並檢附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函送行政院公報編 印中心刊登及副知行政院法規會等單位(書函、函及發布令如附 件八、九、十)。 (二)法規命令發布時,應一併函請行政院、立法院及有關機關查照( 函如附件十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