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陸、法令公告

十一、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經提案
      單位會簽法律事務處後,依行政程序辦理下達。
      前項行政規則,不適用第五點至第十點之程序。
十二、法令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律案由提案單位簽請核定後報行政院審查。
  (二)法規命令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發布。但
        屬各法律之施行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辦理發布。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由提
        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
十三、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布程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擬具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送刊公報書函稿及發布令稿,並檢附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函送行政院公報編
        印中心刊登及副知行政院法規會等單位(書函、函及發布令如附
        件八、九、十)。
  (二)法規命令發布時,應一併函請行政院、立法院及有關機關查照(
        函如附件十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