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五 章 附則

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驗。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及證照,其應記載事項、格式、製作及遞送傳輸方式,
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