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網路施工查驗作業規定
(一)應備文件
1.管線設置說明表。(詳表 31)
2.經營區範圍市街圖,須標明查驗區域。
3.申請人網路識別標籤樣張。
(二)查驗分工:
1.網路挖埋鋪設、自立桿、架空及架設於下水道由公路、道路及下
水道主管機關負責查驗;貼壁為架空施工方式之一,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負責查驗。
2.網路附掛於路桿上由本會負責查核其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3.網路識別標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聞單位負責查驗。
(三)網路施工查驗:(網路施工查驗表詳表 32)
1.網路施工查驗:網路施工查驗抽樣方式為申請查驗區域之佈線涵
蓋區域(區、鄉、鎮、市,以下同)各至少抽測一點;佈線涵蓋
區域村里數高於全國區(鄉、鎮、市)之平均村里數者加抽測 1
點,每增加一個平均值再加抽測一點。抽測點由本會以隨機方式
擇定後彌封,現場逐點拆封查驗。查驗人員以擇定村里之光纖投
落點及訂戶分接器為中心點,實地查核該分配線網路分佈圖涵蓋
範圍之網路建置及施工方式,並核對相關證明文件。
2.在查驗前,將頭端至所有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之纜線附掛
及舖設許可證明文件備齊,供本會查核。
3.查驗時如有多處受測點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仍應完成其
餘受測點之查驗,並將查驗結果不合格之受測點資料全部印出,
以供申請人改善。
(四)重驗程序(網路施工查驗表詳表 33)
1.網路施工查驗不合格之抽測點得於現場改善後進行重驗,不合格
之抽測點重驗以一次為限,提請重驗以該抽測點完成查驗時起算
二小時內為限,重驗合格者視同合格。
2.提請重驗之抽測點不得超過查驗抽測點總數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