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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1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
    特許執照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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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審查申請案時,除適用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外,另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
    須知(附件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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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行動通信事業特許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會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至少五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至少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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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委員會另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
    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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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6
六、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審查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委員
    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或持
      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者。
7
七、審查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
    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8
八、經本會確認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派他
    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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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就申請案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檢查表(附件二)
    逐項核對申請人所送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須澄清
    者,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應不
    予受理者,本會應將申請案連同補正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
    前項限期補正時間最長為二個月。
10
十、審查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為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繼續經營之能力,必
    要時得執行現場系統技術審驗及查核財務能力、頻譜資源運用現況、
    電信號碼資源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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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
      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無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且依表三
      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及總平均分數均達七十
      分以上者,應作成准予換照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
      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12
十二、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
      就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有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或依表
      三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或總平均分數未達七
      十分者,應作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
      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