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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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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4  項:廣
    播事業許可之方式、服務區域及其電臺設置之限制條件、執照張數、
    受理申請之起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公告之。
二、行政院 106  年 3  月 6  日院臺科字第 1060163933 號函核定第 1
    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及本會 107  年 1  月 31 日第 786  次委
    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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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標的
    本次申請標的為區域性調頻廣播事業執照 5  張、社區性調頻廣播事
    業執照 10 張、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執照 1  張。各申請標的之使用
    頻率、服務區域及設臺限制條件等說明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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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提出申請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依本會公告之受理期間。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
    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郵寄、快遞或親送等方式,寄送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並以郵戳或本會簽
    收單等文件之日期為憑。本會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統一進行審查、
    相關不予受理、駁回申請、通知補正及評分等作業。
三、申請書表格式如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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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案件限制
一、新進廣播事業:
(一)申請人之申請件數以一件為限,提交二件以上(含二件)者,或二
      件以上(含二件)申請案被認定為同一申請人提交者,所有申請案
      皆駁回申請。
(二)依申請案是否有其它申請案之申請人持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 1
      0%  以上;申請案之董事是否有半數以上為其他申請案之董事;申
      請案間具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是否有 10%  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或出
      資者;申請案間是否有相同捐助人且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由該捐助人
      單獨或共同選任等,為認定同一申請人之依據(詳如廣播事業設立
      許可辦法第 8  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說明)。
二、既有廣播事業:
(一)既有廣播事業或認定為既有廣播事業者,原則不得提出申請,惟承
      諾繳回原廣播執照與全部使用頻率,且非指定用途廣播電臺者,得
      提出申請。申請案件亦以一件為限。
(二)依申請案是否由既有廣播事業持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 10%  以
      上;既有廣播事業是否有申請案之申請人持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
      達 10%  以上;申請案與既有廣播事業之董事是否有半數以上相同
      ;申請案與既有廣播事業間具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是否有 10%  以
      上為相同之股東或出資者;申請案與既有廣播事業間是否有相同捐
      助人且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由該捐助人單獨或共同選任等,為認定既
      有廣播事業之依據(詳如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9  條、廣播事
      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
      審查說明)。
(三)指定用途電臺係指依第 8  梯次臺北地區客語調頻廣播電臺、第 9
      梯次及第 10 梯次指定用途電臺審議結果公告取得籌設許可之既有
      廣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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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人資格
一、申請人之組織型態應為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區域性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社區性調頻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為新
    臺幣九百萬元。如下表說明:
二、申請人之股東、發起人或捐助人資格:
(一)股東、發起人等人員為自然人者,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
      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如附件二。
(二)為法人者,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如附件二。
三、申請人之董事或監察人等人員(或擬任人員)之資格,如下表說明:
    (詳如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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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時應具備文件包含申請書及其附件、營運計畫、審查費之匯款單
    回執聯影本、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
    者)及電子檔(以儲存載具儲存),儲存載具及營運計畫裝訂紙本為
    1 式各 10 份,本會並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
    定,於截止受理後公開營運計畫資訊摘要(申請人就應載明事項一、
    三、四、六、七、八及其細項內容所填寫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摘要),相關說明如下表: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及細項內容:如附件三。
三、申請應具備文件須依本會指定格式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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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許可作業程序
一、採二階段許可作業程序。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案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
    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規定參加競價之方
    式辦理;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案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營運計畫
    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規定參加抽籤之方式辦理。相關說
    明如下表:
二、許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競價及抽籤作業之注意事項等細節由本會
    另行公告。申請人後續若取得籌設許可,須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申請頻率核配、電
    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廣播執照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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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若有政府、政黨或相關事業、人員等投資、捐助或任職等情形
    (廣播電視法第 5  條之 1)之處理方式:
(一)補正處理方式:經本會審查若申請案涉有前揭情形,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應符合廣播電視法規定)。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前揭
      情形,本會依申請案不符廣播電視法規定,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二)退費處理方式:本會若作成駁回申請處分,因前揭情形已涉審查事
      宜,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押標金於駁回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
      日起7日內無息發還(另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不須繳納押標金,
      無押標金發還事宜)。
二、申請人不得於申請、審查至取得籌設許可前變更營運計畫;取得籌設
    許可後於籌設期間亦不宜申請核准營運計畫變更,若有須變更事由(
    如電臺設置地點因用地取得困難等情形須調整),須依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並檢具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營運
    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等文件,向本會申請,且須經本會核准始得
    變更營運計畫,本會審核後亦可能考量變更情節已涉申設公平性等情
    形而不予核准,若有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之 1  第 1  款情形,本會
    得廢止籌設許可;取得廣播執照後,則依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