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十四、船舶遇險、緊急、安全或轉發他船遇險警報之發送作業,應依下列
格式規定:
(一)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發送船舶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2」。
註 2: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二)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轉發他船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禁用代碼「112」。
註 2: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3:應盡量使用代碼「112」。
註 4:應為代碼「112」。
註 5: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三)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應答他船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6」。
註 2:應為儘量使用代碼「112」。
註 3:應為代碼「110」。
註 4: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四)以數位選擇呼叫發送緊急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2:應為代碼「110」 或醫療傳送代碼為「111」。
註 3:應為後續緊急通報方式之代碼。
註 4:應為後續緊急通報使用之頻率等代碼。
(五)以數位選擇呼叫發送安全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2:應為代碼「108」 或「102」。
註 3:應為後續安全通報方式之代碼。
註 4:應為後續安全通報使用之頻率等代碼。
(六)以國際行動衛星A型設備發送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1」。
註 2: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七)以國際行動衛星B型設備發送船舶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
註 1:應為代碼「00100000」。
註 2:應為天線之仰角與方位角代碼。
註 3: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八)以國際行動衛星C型設備發送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0100011」、(最後發送者,應為「10100001
」)
註 2:應為船舶航向等之代碼。
(九)以國際行動衛星M型設備發送船舶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
註 1:應為代碼「00100001」。
註 2:應為天線之仰角與方位角代碼。
註 3: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十)以 406MHz 頻帶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發送船舶
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短文通報為「0」 , 長文通報為「1」。
註 2:(1) 以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為原則,
但「識別種類」如設定為「1」 時,「本身之識別
碼」得以其他識別替代之。
(2) 可以緊隨此識別,發送遇險位置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