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繕打、裝訂及提交評鑑報告書:
(一)評鑑報告書應以電腦繕打,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工程
、組織)分為五冊,每冊依據各該項目之撰填說明(如附表一)分
章節撰填。各項目之相關佐證資料(含附表八至附表十五)應分別
以附件方式檢附於各項目報告書之後裝訂成冊。
(二)評鑑報告書每頁下方中央應加註系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
及頁碼,例如:○○系統頻道第一頁、○○系統財務第一頁。
(三)評鑑報告書應以直式 A4 紙張雙面印刷,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
,版面上下邊界各二點五公分,左右邊界各三公分,行距設定為固
定行高二十四 pt ,與前後段距離六 pt ,大綱章次字體為標楷粗
體十八,大綱節次字體為粗體標楷粗體十六,內文字體為標楷體標
準十四。
(四)相關佐證資料應以直式 A4 紙張印刷或黏貼,每頁下方中央應加註
系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附件及頁碼,例如:○○系統
頻道附件第一頁、○○系統財務附件第一頁。
(五)裝訂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時應於頁面左側裝訂(為避免脫落
,應以釘書機裝訂,勿以打孔機活頁裝訂),並於裝訂後黏貼二百
磅以上紙張之封面封底。封面應詳載評鑑項目名稱、系統經營者之
公司全名、統一編號、經營地區、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及檢送
評鑑報告書之年月。
(六)評鑑報告書繕打完畢後,應將報告書之文字資料另行以WORD檔案儲
存於光碟片,相關佐證資料得以影像檔案儲存。
(七)應將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兩份,其中一份書面資料連同
電子檔案(光碟五片),以掛號郵寄方式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來函
上應加蓋公司章);另外一份書面資料應函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