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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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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繕打、裝訂及提交評鑑報告書:
(一)評鑑報告書應以電腦繕打,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工程
      、組織)分為五冊,每冊依據各該項目之撰填說明(如附表一)分
      章節撰填。各項目之相關佐證資料(含附表八至附表十五)應分別
      以附件方式檢附於各項目報告書之後裝訂成冊。
(二)評鑑報告書每頁下方中央應加註系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
      及頁碼,例如:○○系統頻道第一頁、○○系統財務第一頁。
(三)評鑑報告書應以直式 A4 紙張雙面印刷,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
      ,版面上下邊界各二點五公分,左右邊界各三公分,行距設定為固
      定行高二十四 pt ,與前後段距離六 pt ,大綱章次字體為標楷粗
      體十八,大綱節次字體為粗體標楷粗體十六,內文字體為標楷體標
      準十四。
(四)相關佐證資料應以直式 A4 紙張印刷或黏貼,每頁下方中央應加註
      系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附件及頁碼,例如:○○系統
      頻道附件第一頁、○○系統財務附件第一頁。
(五)裝訂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時應於頁面左側裝訂(為避免脫落
      ,應以釘書機裝訂,勿以打孔機活頁裝訂),並於裝訂後黏貼二百
      磅以上紙張之封面封底。封面應詳載評鑑項目名稱、系統經營者之
      公司全名、統一編號、經營地區、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及檢送
      評鑑報告書之年月。
(六)評鑑報告書繕打完畢後,應將報告書之文字資料另行以WORD檔案儲
      存於光碟片,相關佐證資料得以影像檔案儲存。
(七)應將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兩份,其中一份書面資料連同
      電子檔案(光碟五片),以掛號郵寄方式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來函
      上應加蓋公司章);另外一份書面資料應函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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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辦理評鑑審查作業時,應由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 
    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
    、工程、組織、地方)之評分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七)進行評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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