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為使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終端設備亦可適用本技術 規範,爰新增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法源依據。
本規範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