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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十三、取消誤發遇險警報時之處理
(一)數位選擇呼叫(DSC) 設備之取消步驟:
      1.立即重新設定(Reset) 設備。
      2.依情況設定下列頻率:
     (1)特高頻:選定發話機 156.8MHz (頻道 16)。
     (2)中 頻:選定發話機頻率至 2182kHz。
     (3)中/ 高頻:選定發話機頻率至誤發遇險警報相同頻段之無線電
          話遇險及安全頻率。
      3.將包含本船船名、呼號及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及船位之
        取消誤發遇險警報訊息以廣播方式傳送至所有船舶(All
        Stations)。
(二)國際行動衛星組織船舶地球電臺(Inmarsat-A、B、C、M) 之取消
      步驟:
      經由傳送遇險優先訊息至業已傳送誤發遇險警報之相同海岸地球電
      臺,以通知適當搜救協調中心該警報業已取消,該訊息須包括船名
      、呼號、IMN 號碼及船位。
(三)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SAT-EPIRB) 之取消步驟:
      若不慎啟動衛星式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應透過海岸電臺或陸上地
      球電臺連絡適當搜救協調中心以取消誤發之遇險警報。
(四)其他補充規定:
      船舶應盡可能採行上述相關規定方式或使用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相關
      單位,該遇險警報為誤發並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