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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六、船舶無線電臺以數位選擇呼叫方式發送遇險呼叫應依下列規定:
(一)數位選擇遇險呼叫警報之確認,通常由海岸電臺執行之。
(二)船對船之遇險警報,於正常情形下,應使用中頻或(及)特高頻頻
      段發送。
(三)若於高頻頻段發送數位選擇呼叫,應考慮高頻電波在該季節及當天
      之傳播特性,其中 8MHz 頻段可能是最佳選擇。
(四)單頻遇險呼叫群方式,係由單一頻率上連續呼叫五次發送之,為避
      免相互干擾及錯失確認信息,該群得從最初呼叫開始以 3.5~4.5
      分鐘之延遲時間於同一頻率上重覆發送之。
(五)多頻遇險呼叫群方式,係由六次連續呼叫構成,此呼叫群得分散在
      6 個遇險頻率(1 個中頻及 5  個高頻;特高頻遇險呼叫得同時發
      送)上連續發送。採用多頻遇險呼叫群方式之設備應具有除發送頻
      率外能連續接收其他不同遇險頻率呼叫回應或能在 1  分鐘內完成
      遇險呼叫之功能,發送多頻遇險呼叫群時,該多頻遇險呼叫群亦得
      從最初呼叫開始以 3.5~4.5  分鐘之延遲時間重覆發送之。
(六)中頻及高頻數位選擇呼叫,遇險呼叫得以單頻或多頻呼叫群方式為
      之。至於特高頻數位選擇呼叫,僅能以單頻呼叫群方式發送之。
(七)於中頻及高頻數位選擇呼叫,發送單頻遇險呼叫群時,得從其最初
      呼叫開始以 3.5~4.5  分鐘之延遲時間於不同頻率上重覆發送之,
      若該設備有連續接收不同遇險頻率呼叫回應功能時,則不需此一延
      遲時間。
(八)確認遇險呼叫所用之頻率應與之前所接收遇險呼叫頻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