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
為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一)2.2.2 分配線網路全採FTTH者,因在室內其射頻輸出功率小(0.8μW)
,電波洩漏影響室外之限用頻道甚微,爰電波洩漏免驗。
第三、(一)3.1.2 增列表 18 類比信號品質查驗。
第三、(一)3.3 分配線網路全採 FTTH 者,因在室內其射頻輸出功率小(0.8μW)
,電波洩漏影響室外之限用頻道甚微,爰電波洩漏免驗。
第三、(一)4.1 修正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查驗抽樣點數。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一)4.4.2 明確規範重驗次數。
一、增訂第三、(一)4.5.4。
二、在未完成最後一期建設前,其營運計畫書之節目頻道未全部取得播放授權時,為
利於申請人系統查驗,且不影響系統原有之信號品質及該具有之頭端設備,爰以
其他頻道節目代替未取得播放授權之頻道節目來進行系統查驗,以利音量量測及
終端信號品質查測。
三、第一期以後之各期建設,若只建設分配線網路,則只須針對分配線網路查驗訂戶
終端信號品質測試、接地電阻測試及電波洩漏測試,俾利簡政便民。
第三、(一)4.6.2 酌作文字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一)4.6.4.1 增列普及服務區抽驗點數。
第三、(一)5.4 刪除。
第三、(一)5.3 增列 IPTV 系統採事前告知申請人抽測地點,俾利申請人調定路由
。
項次變更。
第三、(一)5.12 刪除。
項次變更。
項次變更。
項次變更。
項次變更。
項次變更。
項次變更。
酌作文字修正
項次變更。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三)3 修正增加或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應備文件,均需檢具訂
戶終端信號品質標準之自評查驗表。
酌作文字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
第三、(一)1.3 明定新設系統之經營者自評報告所需檢附之查驗表。
第三、(一)1.5 明定分配線網路分佈圖應標示之重要參數及接地電阻值。並明定分
配線網路分佈圖可提供電子檔,必要時才提供紙本。
第三、(一)2.1.9、2.2.3、2.2.5 及 2.3.2 修正項目名稱。
配合開放有線電視申請之補充公告,新增 2.2.7、2.2.8
配合開放有線電視申請之補充公告,新增 2.2.7、2.2.8
第三、(一)4.1 減少查驗抽樣點數,俾適度減輕人力負擔。
依類比系統和數位系統分別
決定抽選頻道數與抽選頻道
適當減少抽驗數位頻道,節省時間及人力
第三、(一)4.5.3 修正分貝中文單位。
第三、(一)4.5.5 增訂無訂戶分接器例外免測。
第三、(一)4.6.1 修正電阻中文單位。
第三、(一)4.6.4.1.1 修正電阻中文單位。
第三、(一)4.6.4.1.2 修正電阻中文單位。
IPTV 系統因無載波,爰電波洩漏免測,爰增訂第三、(一)4.7.6 規定。
第三、(一)5.13 規定租用分配線網路者之例外處理。
第三、(三)2.適當減少抽樣點數,以減少人力負擔。
第三、(三)6.2、6.4 修正頻率中文單位。
第三、(三)7.2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修正配合機關。
配合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11450 號令修正發布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第三、(三)8.2 簡化抽樣點數。
第三、(四)5.1 修正頻率中文單位。
第三、(五)3.3.1 修正頻率中文單位。
第三、(七)3.修正必測頻道 CH33 為 CH34。
第三、(七)4.1.1、4.2.1.2、4.2.1.4、4.2.5 修正頻率中文單位。
4.2.1.3 修正分貝中文單位。
第三、(八)1.簡化抽驗類比節目頻道及數位節目頻道方式。
表格外移。
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查驗示意圖請參考附圖。
第三、(八)4.1 修正頻率中文單位。
第三、(九)新增頻道切換之音量查驗作業規定。
新增音量紀錄器之自動量測
項次變更。
項次變更。
一、項次變更。
二、修正數位有線電視節目分級查驗方式。
三、新增時間管控及韌體更新查驗作業規定。
四、時間管控功能係指家長管控兒少某時段可收視或不可收視電視節目。
一、新增備援機制、分配線網路租用查驗作業規定。
二、查現行業經黨團協商通過,尚待立法院院會二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八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
,其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援機制。
惟考量系統經營者之維運成本、傳輸費用及災害風險之衡平,另規定該頭端應具相距
至少八公里之備援機制。
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避免頭端因故當機,造成訂戶收視權益受損。
新增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查驗作業規定。
新增申請使用第十五、十六頻道審查作業規定。
新增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作業規定。
-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
三、(一)1.應備文件,增訂 1.7 系統測試設備及 1.8 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
他系統經營者之分配線網路,應檢具租用證明文件。
三、(一)2.系統工程查驗項目,明訂 2.1 類比系統,並增訂 2.2 數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及 2.3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之查驗項目。
增訂 3.1.2 類比及數位雙載系統、3.1.3 數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及 3.1.4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之查驗項目。
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修正三、(一)4.1 決定查驗抽樣點數為,依
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一級抽驗點數。
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修正三、(一)4.2 明訂選定查驗地點之規定
。
配合有線電視數位化,修正 4.3.2 頻道抽選原則。
三、(一)4.4 頭端測試,刪除儀錶全自動測量,並明訂 4.4.1 類比系統及增訂 4
.4.2 數位系統測試之規定。
三、(一)4.5.2 明訂以光纖投落點到達之村里數申請查驗及 4.5.3 增訂數位信號
位準達 - 12~+15 分貝毫伏(dBmV)之規定。
三、(一)修正 4.6.4 抽點查驗原則及相關規定
三、(二)修正查驗抽樣點數。
三、(三)修正 1 查驗項目、5 儀器需求、6 測試步驟、8.1 查驗項目,及增訂 2
. 查驗抽樣點數。
三、(七)3.頻道抽驗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三、(九)酌作文字修正。
增訂三、(十)數位電視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查驗作業規定及(十一)數位電視節目
分級功能查驗作業規定。
一、配合本條文(一)2.系統工程查驗項目,明訂 2.1 類比系統、並增訂 2.2 數
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及 2.3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之查驗項目。重
新調整表格順序。
二、表 7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測試設備移列(一)1.7。
三、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修正表 16 及表 17 ,並增訂表 14 及表
15。
配合三、(一)4.1 修正二、(二)1。
配合三、(一)4.1 及 4.3.2 修正三、(二)1 及 3。
配合三、(一)4.1 及 4.3.2 修正四、(二)1 及 3。
配合三、(一)4.1 及 4.3.2 修正五、(二)1 及 3。
配合三、(一)4.1 及 4.3.2 修正六、(二)1 及 3。
配合三、(一)4.1 及 4.3.2 修正七、(二)1 及 3。
配合三、(一)4.1 修正八、(二)1。
配合三、(一)4.1 修正九、(二)1。
配合三、(一)4.6.4 修正十五、(二)2。
配合三、(一)4.1 修正十六、(二)1。
增訂十九、信號位準之測試方法、二十、調變錯誤比之測試方法、二十一、數位電視
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測試方法及二十二、數位電視節目分級功能測試方法。
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增訂圖 14 及圖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