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網路施工查驗作業規定 (一)應備文件 1.管線設置說明表。(詳表 31) 2.經營區範圍市街圖,須標明查驗區域。 3.申請人網路識別標籤樣張。 (二)查驗分工: 1.網路挖埋鋪設、自立桿、架空及架設於下水道由公路、道路及下 水道主管機關負責查驗;貼壁為架空施工方式之一,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負責查驗。 2.網路附掛於路桿上由本會負責查核其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3.網路識別標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聞單位負責查驗。 (三)網路施工查驗:(網路施工查驗表詳表 32) 1.網路施工查驗:網路施工查驗抽樣方式為申請查驗區域之佈線涵 蓋區域(區、鄉、鎮、市,以下同)各至少抽測一點;佈線涵蓋 區域村里數高於全國區(鄉、鎮、市)之平均村里數者加抽測 1 點,每增加一個平均值再加抽測一點。抽測點由本會以隨機方式 擇定後彌封,現場逐點拆封查驗。查驗人員以擇定村里之光纖投 落點及訂戶分接器為中心點,實地查核該分配線網路分佈圖涵蓋 範圍之網路建置及施工方式,並核對相關證明文件。 2.在查驗前,將頭端至所有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之纜線附掛 及舖設許可證明文件備齊,供本會查核。 3.查驗時如有多處受測點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仍應完成其 餘受測點之查驗,並將查驗結果不合格之受測點資料全部印出, 以供申請人改善。 (四)重驗程序(網路施工查驗表詳表 33) 1.網路施工查驗不合格之抽測點得於現場改善後進行重驗,不合格 之抽測點重驗以一次為限,提請重驗以該抽測點完成查驗時起算 二小時內為限,重驗合格者視同合格。 2.提請重驗之抽測點不得超過查驗抽測點總數的二分之一。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網路施工查驗作業規定,分為應備文件、查驗分工、網路施工查驗、重驗程 序及查驗結果或判定標準等規定。 第四、2 基於本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本會將行文直轄市、縣(市) 就附掛及舖設許可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