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 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無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且依表三 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及總平均分數均達七十 分以上者,應作成准予換照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 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