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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十二、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
      就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有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或依表
      三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或總平均分數未達七
      十分者,應作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
      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