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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行動通信事業特許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會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至少五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至少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