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行動通信事業特許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會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至少五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至少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