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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