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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九、本會應就申請案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檢查表(附件二)
    逐項核對申請人所送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須澄清
    者,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應不
    予受理者,本會應將申請案連同補正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
    前項限期補正時間最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