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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三、本會辦理評鑑審查作業時,應由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 
    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
    、工程、組織、地方)之評分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七)進行評分工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為利本會依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辦理評鑑審查作業,爰訂定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