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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五 章 附則
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驗。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及證照,其應記載事項、格式、製作及遞送傳輸方式,
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