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3:43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三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及審驗
   第 二 節 電臺審驗
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
機關審驗合格,核發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電臺設置核准函影本。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四、電信設備來源證明。
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專用電信網路者,除須檢附前項文件外,另須
檢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核准證明影本。
第一項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
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設置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必要時得採抽樣方式辦理。
設置者依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