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7:39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第 五 章 類比電視增力機及類比電視變頻機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二十六、電視增力機發射視訊載波頻率及音訊中心頻率應與主臺相同。電
        視變頻機發射視訊載波頻率及音訊中心頻率應在指定頻率百分之
        ○‧○○○六以內。
二十七、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傳輸標準,依本規範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之各項規定。
二十八、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設置後,不得對主臺、其他電視無線電
        臺、以及非電視無線電臺發生有防礙性之干擾。遇干擾發生時,
        該機應即停止操作,在干擾未解除前不得轉播。
二十九、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應視事實需要核配其發射功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