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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三 章 審驗方式

   第 二 節 網路性能審驗

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
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
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
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
試項目一覽表」。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
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
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
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